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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浩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承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浩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承贤,祁云,杜威,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446-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188号2号楼1F室。法定代表人马磊,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浩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58号2号楼707-709室。法定代表人杜威,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承贤。被执行人祁云。被执行人杜威。被执行人杜敏。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融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浩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承贤、祁云、杜威、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暂算至2015年7月31日的利息1546290元,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9617元,合计6575907元。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浩天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苏F×××××汽车,被执行人杜敏名下有一辆苏F×××××汽车,被执行人祁云名下有一辆苏F×××××汽车,但目前上述车辆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杜承贤名下位于南通市虹桥新村125幢205室及206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祁云名下位于南通市瑞安名邸0227室及2201室房屋均抵押给南通市融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债务金额400万元,上述房屋均已被多家法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