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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方哲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方哲忠,方加地,陈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代表人:胡健敏。被执行人方哲忠,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方加地,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永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方哲忠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杜桥镇国际花园17幢1单元802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哲忠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杜桥镇国际花园17幢1单元802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敏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