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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毛正林与孔祥友、刘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正林,孔祥友,刘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1334号原告毛正林。被告孔祥友。被告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正林与被告孔祥友、刘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祥友、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正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祥友、刘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