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齐文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齐文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91号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浩,安徽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文娟,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文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文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