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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财保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凯勤源城市酒店、吴理平、朱长瑛诉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超、路恩泽、吴东荣、唐印荣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宁市凯勤源城市酒店,吴理平,朱长瑛,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超,路恩泽,吴东荣,唐印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第20号申请人:伊宁市凯勤源城市酒店,住伊宁市。负责人:吴理平,住伊宁市。申请人:吴理平,住伊宁市。申请人:朱长瑛,住伊宁市。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宋超,住西安市碑林区。被申请人:路恩泽,住巩留县。被申请人:吴东荣,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唐印荣,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伊宁市凯勤源城市酒店、吴理平、朱长瑛因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超、路恩泽、吴东荣、唐印荣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账00XXXXX、30-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凯勤源城市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的账户00XXXXX,30-XXXXXXXXXXXX。二、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超、路恩泽、吴东荣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晨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