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苏中臣申请执行孟庆欢、郭红喜、吴国玉、王学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中臣,孟庆欢,郭红喜,吴国玉,王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552号申请人苏中臣,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孟庆欢,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郭红喜,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吴国玉,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王学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苏中臣申请孟庆欢、郭红喜、吴国玉、王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