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臧硕与宿迁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硕,宿迁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臧硕。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30000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宿劳人仲案字(2015)第6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金星执行员 李 光执行员 王建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