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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4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梁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刑初26号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武,男,出生于阜新市,汉族,文盲,自由职业。2008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2月1日因盗窃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2015年6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越千、王冉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夜,被告人梁武独自一人到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花园4小区XX号楼陈某某经营的某某烤涮坊,持工具将饭店南屋窗外护栏掰开后钻窗入室,盗窃现金1050元。2015年10月31日夜,被告人梁武独自一人到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XX-XX号朱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持工具将彩票站窗户的铁栅栏卸下入室盗窃,盗走价值1300元的“刮刮乐”彩票和电脑显示器一台。经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脑显示器价值300元。综上,被告人梁武盗窃金额共计265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梁武抓获。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梁武因犯诈骗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2015年6月21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武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及抓捕经过、被告人梁武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08)阜开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支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武曾因犯罪被科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武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杜 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思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