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523号原告赵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刘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