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乔晓琴与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晓琴,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4号申请执行人乔晓琴,女,生于1972年6月21日。被执行人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林,任该公司董事长。乔晓琴与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乔晓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退还收取乔晓琴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4737.12元;并由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给乔晓琴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宣判后,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乔晓琴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尚德创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自觉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乔晓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退还收取乔晓琴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4737.12元;并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申请人乔晓琴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