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刑初6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固镇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快递员,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思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A×××××号小型汽车,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莲花路交口的百乐门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七辆出租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A×××××号小型汽车,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莲花路交口的百乐门附近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皖A×××××号出租车发生刮蹭,协商赔偿过程中附近聚集众多出租车,后张某驾车欲离开现场时,撞上前面出租车,由于动力太大,致前方共六辆出租车相撞,被害人王某左手腕、中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了王某、吴东升、朱传海、范某、童某、何东阁的损失。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任某甲、任某乙证言;被害人王某、范某、童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7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