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告唐学仁、何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唐学仁,何玉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型军,该行行长。被告唐学仁。被告何玉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告唐学仁、何玉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唐学仁、何玉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申请保全价值为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学仁、何玉煌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