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松坡与付宗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坡,付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坡,男。被执行人付宗玉,男。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8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付宗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执行人付宗玉家庭所有,登记在其未成年儿子付鲲华(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银基王朝157号16号楼20层2001号住宅房屋一套予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买卖、过户、抵押等一切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