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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锦波申请执行曹胜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锦波,曹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胡锦波,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被执行人曹胜利,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建国村。本院在执行胡锦波申请执行曹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曹胜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年潢执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