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宏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41号罪犯程宏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7月8日入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驻刑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宏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500元。法定期限内���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9月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豫法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豫法刑执字第000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宏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宏舟于2007年12月8日晚9时许,伙同他人在上蔡县西大街第六小学路口对张聪聪进行殴打。程宏舟持刀朝张聪聪胸、腹部猛刺数刀,致张聪聪于当晚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程宏舟系主犯,未履行民事赔偿。罪犯程宏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宏舟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宏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宏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