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5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督24号申请人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南县分公司。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7日发出(2016)青2525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7日(2016)青2525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诉讼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