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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提取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李军,曾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明,男,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李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乐昌市。被执行人:曾卫霞,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李军妻子。韶关市仁杰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李军、曾卫霞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李军、曾卫霞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张李军在韶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xxx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二、提取被执行人曾卫霞在韶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xxx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张李军曾卫霞、在韶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的每月住房公积金,冻结金额为x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