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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邱超群与左伟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超群,左伟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1号申请执行人邱超群,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水市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科教苑小区。被执行人左伟琳,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庆城县人,住庆城县驿马镇驿马村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左伟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伟琳向申请执行人邱超群偿还借款本金4668460.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左伟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左伟琳独资设立��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与王符路交汇处紫玉润园住宅小区的6幢1单元1101号、1102号、1201号、1202号、1301号、1302号楼房尚未备案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左伟琳独资设立的庆阳市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与王符路交汇处紫玉润园住宅小区的6幢1单元1101号、1102号、1201号、1202号、1301号、1302号楼房予以预查封;二、在预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预查封期限为2年(24个月)。需要续预查封的,应当在预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预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预查封。轮候预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预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崇印审 判 员  杨海燕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柳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