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