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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张某、汝州市贾岭煤矿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