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7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423号原告崔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某某,男,XX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