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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世友与安达市联众建筑��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世友,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92号原告齐世友,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北横街七道街。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经理。原告齐世友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世友,被告联众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世友诉称,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被告联众六公司任工地安全员、接料员、轿车司机。拖欠其工资54,2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给付能力为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54,250.00元.被告联众六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联众六公司承认原告齐世友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齐世友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齐世友在被告公司任职,被告���应给付劳务费。被告未能给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齐世友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给付原告齐世友劳务费人民币54,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00元,由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