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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南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南台镇张胡台村委会诉被告邹广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南台镇张胡台村民委员会,邹广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747号原告:海城市南台镇张胡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张胡台村。被告:邹广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南台镇张胡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邹广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