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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国建与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黄福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建,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黄福林,黄先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50号原告郑国建,农民。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仰陵村村委会路南600米。法定代表人展立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林。被告黄先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建与被告河北华展建筑有限公司、黄福林、黄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3元,由原告郑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远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