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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保生与付建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保生,付建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生,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国,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上诉人宋保生因与被上诉人付建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2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案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保生、付建国争议的房屋及土地位于汤阴县城关镇南关西村,但宋保生、付建国均不属于汤阴县城关镇南关西村村民,诉讼中二人也均未向法院提供该争议土地及房屋的土地使用许可批准手续及建筑许可批准手续,故本案争议的土地及房屋权属不明确,依法应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宋保生、付建国可待办理合法手续,权属明确后,另行解决其财产分割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宋保生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保生要求分割其与被上诉人付建国共有的房屋及土地,该争议房屋及土地位于汤阴县城关镇南关西村,但宋保生、付建国均不属于该村村民,宋保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所诉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权利。本案争议的房屋及土地权属,依法应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审裁定驳回宋保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宋保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