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宋知正与李树平、曹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知正,李树平,曹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1号原告:宋知正,男,汉族。被告:李树平,男,汉族。被告:曹丽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知正与被告李树平、被告曹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知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丽娟名下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环保巷司法局宿舍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谭辉提供其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南环小区前楼0318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知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曹丽娟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环保巷司法局宿舍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谭辉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南环小区前楼0318室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