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周德林与王万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林,王万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83号原告:周德林,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万倾,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林与被告王万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万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德林撤回对王万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德林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