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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阳×来到北京市怀柔区京北大世界二层珍贝牌羊绒衫销售柜台,趁店员石×不备,将珍贝牌羊绒衫1件盗走。经鉴定,珍贝牌羊绒衫价值人民币2380元。被告人阳×已赔偿被害人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80元。被告人阳×于2015年11月29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裴冀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新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