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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27民初24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13年9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胡博鑫,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5年2月16日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胡博鑫由被告胡某独自抚养。三、其他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