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绍兴励达无纺布有限公司与石水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励达无纺布有限公司,石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绍兴励达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兰渚山村。法定代表人:沈志刚,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水泉。再审申请人绍兴励达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水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励达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励达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励达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