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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白洪年与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万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年,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孙万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83号申请人:白洪年,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孙万伏,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申请人白洪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万伏驾驶的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T×××××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以耿福河银行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申请人孙万伏驾驶的河北四友通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T×××××号重型货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新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