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周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伟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为3370元,均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