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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140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铁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