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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易敏、文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易敏,文峰,李晓凤,刘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代表人刘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平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易敏,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文峰,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李晓凤,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雄,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易敏、文峰、李晓凤、刘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14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