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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文艺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76号罪犯黄文艺,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杉山村。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娄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文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民事部分;核准原判对黄文艺刑事部分的判决。2004年3月29日交付执行,2001年1月1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能认真地遵守监规纪律,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纪扣分行为;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听课认真,发言积极,考试成绩优良;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踏实肯干,较好完成干警布置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考核分10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