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10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忠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忠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109民初543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法定代表人廖代斌,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忠伦,男,55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忠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忠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