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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建慧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王建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098-1号原告王玉兰,女。被告王建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建慧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玉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王建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曰书记员 : 刘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