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李文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28号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浩。被申请人李文兰。委托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喜庸史。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兰、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浩,被申请人李文兰的委托代理人彭亚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88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李文兰是征地安置人员,与征地安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久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标准劳动关系,服务于上海爱丽丝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丽丝公司)。久庆公司应该向其支付补偿金,但如果爱丽丝公司因经营不善即将关闭清算,久庆公司存在无法追偿的风险。因此久庆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第二项。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诉申请书以及声明。被申请人李文兰答辩称,其与久庆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爱丽丝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即使久庆公司所述李文兰系征地安置人员属实,法律法规亦未禁止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查明李文兰与久庆公司签订协议,被久庆公司派遣至爱丽丝公司工作,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久庆公司以存在无法追偿的风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88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久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