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马某。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宋晶,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洛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