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吕华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吕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吴载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华云。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华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华云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