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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涂建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涂建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421号原告暨被告: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谟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先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婧,该公司员工。被告暨原告:涂建国,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暨被告武汉博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暨原告涂建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