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权威与马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威,马秀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230号原告王权威。被告马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威与被告马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权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