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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权威与马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威,马秀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230号原告王权威。被告马秀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威与被告马秀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权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柏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