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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上饶市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上饶市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槠溪路西侧南段。法定代表人:方德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三人陈连军。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连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全,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锦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德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华,原审第三人陈连军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海鹏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