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南民初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林与被告南安市菲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瑞金、黄水明、李墩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林,南安市菲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瑞金,黄水明,李墩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南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林清林,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育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南安市菲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瑞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水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李墩煌,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林与被告南安市菲克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瑞金、黄水明、李墩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有意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清林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