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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思兴、肖思吉、肖存全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肖思兴,肖思吉,肖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金源街。组织机构代码:69309351-X。法定代表人:文金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段勇,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肖思兴,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被执行人:肖思吉,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果园村委会果园村***号。532331197808202819。被执行人:肖存全,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果园村委会果园村***号。5323311976062828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思兴、肖思吉、肖存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肖思兴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05元。肖思吉、肖存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肖思兴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由肖思兴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2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费705元,由肖思兴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禄丰县人民法院(2016)云2331执6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