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素兰、朱祥生等与李祥、朱学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张素兰,朱祥生,丁云清,丁锐,朱学诗,赵桂洋,石美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祥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云清,解款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锐,学生。法定代理人丁云清,自然人身份信息情况同上,系被上诉人丁锐父亲。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学诗,农民。原审被告赵桂洋,无业。原审被告石美霞,无业。上诉人李祥因与被上诉人张素兰、朱祥生、丁云清、丁锐、原审被告朱学诗、赵桂洋、石美霞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祥、被上诉人张素兰、丁云清、丁锐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原审被告赵桂洋、石美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学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祥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上诉人李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