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许耀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13号罪犯许耀祥,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715.1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2014年1月2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许耀祥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耀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45.88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耀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许耀祥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耀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六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