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金娥与王国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娥,王国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234号原告韩金娥,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王国义,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娥被告王国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金娥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