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浩、张城桥、王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浩,张城桥,王宏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637-1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5951-3。法定代表人:许兵,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该社职员。被告:郭浩,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城桥,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宏莉,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