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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浩、张城桥、王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浩,张城桥,王宏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637-1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5951-3。法定代表人:许兵,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阳运斌,该社职员。被告:郭浩,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张城桥,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宏莉,女,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浩、张城桥、王宏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