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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昌义与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义,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4号原告刘昌义,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夏松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昌义与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昌义以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答应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昌义以被告双牌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经答应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昌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先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