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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贤锋与陈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锋,陈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王贤锋,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勇,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锋诉被告陈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贤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锋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贤锋负担。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